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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打工妹”的权益不容侵犯

2000-03-07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记者 倪迅速记: 在某些行业和企业中打工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,这种现象引起了很多女政协委员的关注和深切的同情,致公党中央副主席、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郑守仪、著名音乐家叶佩英委员率先联名提出提案,呼吁重视维护打工妹的权益。

当一批批农民告别家乡,奔向城市工作,“打工妹”和“打工仔”就逐渐成了流向城市的农村青年的代名词。全国有几千万农民进入县以上城市打工,其中打工妹的数量相当可观。她们用辛勤的劳动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作出了贡献,但打工妹的权益受到侵犯的事时有发生。如:

侵犯打工妹的劳动权益,用人单位不与打工妹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无效劳动合同。如广东某市在进行劳动监督检查时发现,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占30%,已签的有半数为无效合同。广州市有45%的外资企业未与打工妹签订劳动合同。

侵犯打工妹的劳动报酬权益,克扣、拖欠工资的情况比较普遍。加班加点较普遍,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。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差,如福建泉州、福州、莆田三市近2500家制鞋企业,有很多存在苯、甲苯等危害女性生殖能力的有毒气体,这些企业工作场地狭小,人员密集,雇用的都是未婚打工妹。深圳龙岗、保安两区1998年工伤断臂、断腿及死亡的工人中女性占1/3。由于社会保险的管理不到位,用人单位普遍不给打工妹办保险。

侵犯打工妹的人身权利,一些三资企业、私营企业实行野蛮管理。如武汉乌龙泉镇麻丝厂厂长史梦才对工人实行监狱式管理,用高墙、电网、门锁限制工人人身自由,动辄打罚工人。

侵犯打工妹的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权利,有些非公有制企业雇用女工多选择未婚女青年,只签短期合同,不承担女工四期保护的各种负担。进入婚育年龄的女工续签合同率不足35%,有的厂规定女工怀孕就解除合同。

侵犯打工妹的性权利,一些个体餐饮、娱乐、美容美发业的老板在经营中唯利是图,逼良为娼。

分析打工妹权益受侵犯的原因,主要由于打工妹一般文化程度较低,缺乏依法保护自己的意识。打工妹缺少自己的代表者,多数打工妹没有参加工会,也未与妇联建立联系,在自身权益受侵犯时又没钱请律师打官司,多数都忍一忍或一走了之。政府方面的劳动行政管理、劳动监察不到位,有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以怕破坏投资环境为由,对此类问题视而不见。

建议建立妇女法律援助制度;县以上工会建立区域性工会组织,组织打工妹学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;还需进一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,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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